1.原采购文件第五章合同中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1、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10,000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1)乙方未按照主管部门及甲方的要求履行本合同第四条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逾期超过五天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因乙方对政策理解错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申报材料存在错漏,最终导致甲方未取得认证的。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应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现调整为如下: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实际损失。
2.以下情况视为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属免责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主管部门政策临时调整或审核标准变更导致的问题;
(2)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因第三方机构(如政府平台系统故障)导致的延误。
3.责任上限: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任一方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注:此补疑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文件与本补疑相互补充、解释,不一致的以补疑为准。
合肥滨湖金融小镇安徽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5年度第一批)认定咨询服务项目采购补疑1(用印件)
合肥滨湖金融小镇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