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
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安徽省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范围涵盖省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同时,规定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据了解,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此次划转的范围,覆盖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具体的划转比例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如果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承接主体;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案还对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此外,我省还将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摘自《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