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企领导人员履职 上海明确“七个不得”
发布时间:2018-07-03 15:44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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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明确“七个不得”行为限制,进一步扎紧扎牢制度篱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办法》立足关口前移、构建预防机制,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中的行为限制明确为“七个不得”:
围绕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市场活动,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往来;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投融资关系”。
围绕当前上海推进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参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围绕经营管理中的用人问题,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分管的企业、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重要岗位工作”。
围绕防止领导人员利用已建立的业务关系谋取私利,明确“本人不得与业务对象发生非正常的借款、委托理财等经济往来;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业务对象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同时,《办法》还将“本人不得有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进一步使制度的“笼子”密织。
《办法》在明确负面清单的基础上,还提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登记查核、承诺明示、合同管理、内控管理、业务对象准入和退出、轮岗交流、离职或退休后从业、公务回避等8项措施,以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处理措施,充分体现严字当头、一严到底。
下一步,上海有关部门还将督促市管国有企业依据《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将本级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重要岗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要求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参照《办法》执行。(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