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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针对三类金融主体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11 08:53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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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日前对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广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函,用以规范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三大金融主体检查内容的标准。

该局表示,此举是为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广州市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融资性担保机构严控10倍杠杆

广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杠杆率以及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上述细则要求,针对机构本身,重点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等,变更名称、变更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针对业务共设定了14项重点检查行为,具体为:1、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融资担保公司名义或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2、是否存在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3、是否存在受托投资;4、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该条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5、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是否合规;6、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关联方融资担保业务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7、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合规;8、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依法办理登记;9、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10、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11、非现场监管系统填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提交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12、融资担保公司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是否合规;13、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14、经营其他未经批准或违法违规的业务。


小贷公司禁止控股或参股P2P

广州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情况的重点检查内容均一一有所规范,具体包含11项:1、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小额贷款企业名义或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2、是否有开展对外投资业务;3、是否有控股或参股 P2P公司,或是否有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4、是否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5、是否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6、是否存在贷款期限过于集中或大额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过大的问题;7、是否违反贷款利率政策。8、是否未按规定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9、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是否存在贷款不真实问题;10、在核准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11、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违法违规的业务。

其中,控股、参股P2P公司,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以及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业务等内容,纷纷扩大了原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的业务边缘。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小贷公司异化一方面是小贷牌照在面对互联网时功能有所弱化;另一方面,这一概念被某类群体窜用,造成概念混淆,舆论先于业务决定了小贷机构当前的地位。


禁止P2P一切外延业务

在《广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划定了P2P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此前,P2P网贷像一个巨大的池子,容纳了所有看似不可能的业务,信托、基金、ABS、债权、股权,几乎将所有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或公开或隐藏、或明面或暗地地均摊在了P2P平台上。打包、资产证券化、拆分这样的做法被P2P平台拥有者运用得炉火纯青。这不仅让资金形成了外溢,也带来了风险的互相串通,从彼市场进入此市场,不排除又形成了新型的交叉风险。

上述细则中关于P2P平台的禁止活动共列了13项,具体为: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同时,文件也明确指出了检查内容和检查手段,通过查阅检查对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业务档案、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业务台账、资金流水、财务报表、合同文本、官网内容、产品介绍、历史页面信息、信息系统及系统设置等,检查相关平台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禁止活动。(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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